金融强国目标下激励绿色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研究
作者:叶莉娜 张海莲
【摘要】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绿色金融是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是激励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与法规,但存在法治化程度不高、财税激励政策和法律手段与金融政策融合不足等问题。为了使我国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更好回应金融强国目标对绿色金融的发展诉求,文章首先论证了金融强国目标下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其次梳理了我国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提出建立并完善我国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激励绿色金融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 绿色金融;财税政策;法律制度;金融强国
一、引言
2023年10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金融强国”概念,金融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强。2024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进一步阐释了金融强国的丰富内涵和精髓要义。绿色金融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五篇大文章”之一。在金融强国建设进程中,绿色金融是构建高质量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王文和刘锦涛,2024)。
绿色金融是区别于商业性金融的政策性金融,绿色金融的发展既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开拓创新,也离不开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财政税收政策与法律制度是立法者实现政策目标常用的激励手段,要实现金融强国目标下绿色金融发展的理念创新和路径创新,同样离不开财政税收政策与法律制度的支持。因此,建立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支持,是现阶段财税法改革的应有之义。
本文聚焦金融强国目标下,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如何激励绿色金融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梳理了金融强国、绿色金融、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关系,其次分析我国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激励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现状,检视我国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在激励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激励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方向理念和具体优化建议。
二、文献综述
现阶段,学者们从绿色金融初级发展阶段的现实出发,就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如何激励绿色金融发展展开了研究。
(1)财税政策维度方面。许文(2016)在明确财税政策支持绿色金融的基本目的、干预路径和政策手段选择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创新现行绿色金融财税政策、加强财税政策管理和促进信息公开等建议。胡小梅(2018)认为,科学合理的绿色金融财税政策设计应以确保财税支持政策实施效果为出发点,建立“立体式”财税支持政策体系,引导绿色金融空间集聚发展。屈金平(2022)认为,财税政策应合理布局,考虑绿色金融发展的方向,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财税支撑体系,以保障绿色金融的发展。杨璠等(2019)分析了国际绿色财税与绿色金融政策工具的应用和经验,并探讨了绿色财税和绿色金融的协同框架与协同体系。杨璠(2021)运用协同理论,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浙江省淳安县为例展开分析,寻求在财税金融与绿色发展之间建立联动合作,为推动生态功能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思路,为打造区域绿色发展新模式提供决策参考。除了上述专门研究绿色金融财税政策激励作用的文献之外,一些学者在我国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中,关注财税政策如何激励绿色金融发展。刘婵婵和兰佳佳(2022)以英国、德国和美国的实践经验为例,认为我国应推出碳减排预算、完善低碳消费税等财税政策。
(2)法律维度方面。韩士金(2023)从激励法学出发,提出我国应建立绿色金融激励机制,同时遵循成本降低与收益增加的逻辑,考虑给予符合国家产业要求的金融主体一定的税收减免。袁康(2017)认为,应将绿色金融激励制度的构建作为绿色金融立法的配套制度,同时借鉴境外经验给予绿色金融投资者相应税收的减免,以激励投资者增加对绿色金融工具的投资。杜全娟和苟必俊(2023)认为,在绿色金融立法中,政府可以借助财政手段对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予以支持,帮助环境友好型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总的来看,政策维度的研究涵盖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层面来看,已有研究未从金融强国的高度探讨财税政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必要性,且未对财税政策促进绿色金融发展进行系统分析和论证;从微观层面来看,绿色金融市场需要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均衡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发展需要长期资金供给,需通过政府的财税政策积极引导、鼓励多元化社会资本投入,而已有研究较少涉及绿色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机制。法律维度方面,已有研究大多在绿色金融立法研究中顺带提及财税法激励,缺乏专门针对绿色金融财税法激励的系统性研究。这可能是因为,长期以来绿色金融的发展主要依赖政策激励,学者们较少从法律层面探讨如何构建绿色金融的财税法激励机制,这与依法治国和金融强国背景下通过法律强化财税激励的诉求存在矛盾。
金融强国目标下,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如何激励绿色金融发展,需要从理论基础、逻辑框架、互动路径等方面展开研究,政策的灵活性与法律的确定性特征,使两者的协同发展成为必要。本文认为:第一,金融强国目标下有必要推动构建激励绿色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协同体系;第二,通过政策与法律的协同发力,激励绿色金融发展,为实现金融强国目标提供制度保障。
三、金融强国、绿色金融与财税法之间的逻辑探索
(一) 绿色金融是金融强国的核心文章之一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为推进金融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张占斌和王学凯,2023)。金融高质量发展的终极目标是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济高质量发展本质上是将经济、社会和环境维度有效结合的可持续发展,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同性。绿色金融是直接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环境维度的重要抓手,应重视其在金融强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绿色低碳发展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在环境维度的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绿色金融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弥补了绿色低碳建设的资金缺口。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巨额资金投入,财政投入只能满足较少一部分,因此需绿色金融资源的广泛参与以填补缺口。根据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的估算,2021-2050年,中国在绿色低碳领域的投资需求总额为 487万亿元,即未来30年年均投入需超过16万亿元。其中,财政资金仅可覆盖10%~15%,剩余 85%~90%的资金需依靠资本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支持。绿色金融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和强化风险管控,为经济发展提供关键金融支持,其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二) 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
金融强国目标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演进逻辑。金融强国目标的实现路径更多依赖政府主导而非市场自发调节。财税政策的适度倾斜与体制机制创新,是政府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的应有之责。推行适度且规范的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改革,其理论逻辑在于发挥财税政策的正向再分配功能,为金融强国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
1.激励绿色金融助力经济低碳发展
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兼顾效率与公平。提升效率、保障公平需要政府发挥作用,而财税政策和法律是政府引导两者协同的重要制度保障。当初次分配市场出现失灵,导致资源配置不均衡或分配不公时,需要通过再分配中的税收工具调节功能予以纠正,这是政府的法定职责(李旭红,2021)。此外,政府可通过设立激励性政策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参与绿色金融发展,因为自愿参与机制较强制手段更契合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张学森,2020)。
2.补偿绿色金融的正外部性
从根源上来看,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依托于技术创新。将绿色金融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进程,会催生绿色技术、绿色项目与绿色产业。这些新兴领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通常存在前期投入高、回报周期长、预期收益低等特征,导致投资者需承担较高风险(Parry,2011)。换言之,绿色金融的成本由市场主体承担,但其社会效益具有普惠性。因此,国家通过财税激励补偿投资者成本,在法理层面体现了对正外部性社会价值的确认。以绿色金融的核心产品——绿色贷款为例,其本质是政策导向型信贷工具,若因绿色项目风险导致银行不良率上升,相关损失不应由金融机构全额承担,可以通过财政风险分担机制予以缓冲。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对绿色金融的支持,本质上是政府与市场投资者共担风险。
3.促进绿色金融持续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商业可持续性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投资者能否提升绿色金融业务主动性的内生因素。作为营利性微观经济主体,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效益与风险的评估直接决定其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主动性,进而影响绿色金融业务的商业可持续性(夏睿瞳,2021)。现实中,企业绿色项目普遍存在投入大、周期长、收益低等特征,金融机构基于财务可持续性考量,发展此类业务的意愿不足(陈体珠,2022)。就资本市场而言,绿色金融投资风险包括一次性投入高、回报周期长、利润率低等,加之部分绿色产业存在技术不确定性风险,完全依赖市场机制不符合商业逻辑。例如,由财政主导转向金融化运作的绿色项目,传统金融机构因风险识别能力不足而持审慎态度,可能导致绿色技术、项目及产业因融资困境退出市场。因此,从需求侧来看,应完善降低绿色项目融资成本的激励政策;从供给侧来看,应构建绿色项目担保、贴息等政策工具,通过提升金融机构收益预期激励绿色金融产品供给(马骏,2021)。简言之,只有通过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理收益,才能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实现绿色金融对节能环保、低碳经济等领域的可持续支持。
综上所述,金融强国、绿色金融、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存在内在逻辑关联:政府通过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构建激励机制,以推动绿色金融有效支撑金融强国战略;金融强国的核心在于金融服务需促进高质量发展,而绿色金融正是金融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路径;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则通过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制度设计,为绿色金融长效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性保障。
四、我国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现状
(一)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的激励作用
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在激励绿色金融发展的作用。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提出“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体系,需要金融、财政、环保等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支持,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解决项目环境外部性问题”“探索通过再贷款和建立专业化担保机制等措施支持绿色信贷发展。对于绿色信贷支持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实际上,财政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中均包含绿色金融相关内容。一般公共预算中,与绿色金融相关的项目有环境保护支出、农林水务支出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方面,有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等。同时,中央财政还针对绿色金融资金使用端给予定向支持,例如对成品油质量升级项目贷款、林业贷款等给予贴息等。2020年7月,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家出资人职责,成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该基金采用股权投资、基金注资等方式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乘数效应以及导向作用,引导社会绿色资金更精准投向国家最需要的生态环保核心项目(程亮等,2020)。
1.丰富的财政手段
我国税收立法权严格遵循央地分权逻辑:中央政府掌握核心立法权限,地方政府仅在中央授权范围内享有有限税收立法权。在税收法定原则约束下,相较于税收立法程序刚性,财政政策工具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响应效率与经济直达性,能够突破税收法定的制度局限,通过精准激励市场主体推动政策目标落地。基于此制度优势,各级政府采用绿色金融激励组合,包括财税奖补和风险分担机制、专项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工具。
(1)财政奖励。财政奖励是较为常见的绿色金融激励手段,包括绿色信贷奖励、绿色项目担保奖励、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奖励等。绿色信贷奖励的对象主要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具体做法是: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绿色信贷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授权同级财政部门按其新增贷款额的一定比例,发放不超过设定上限的专项奖励金。绿色项目担保奖励的主要对象既包括金融机构,也包括担保机构(大多是针对提供绿色债券担保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金额的担保奖励)。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奖励的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与开发。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绿色分行、绿色支行或绿色金融事业部等绿色金融专营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产品,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奖励政策。
(2)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也是常用的财政激励措施,主要包括绿色信贷补贴、绿色债券补贴、绿色保险补贴三类。绿色信贷补贴包括绿色商业贷款补贴、绿色建筑开发贷款补贴等多种绿色信贷产品,具体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中。绿色债券补贴主要是为企业成功发行绿色债券提供一定比例或者一定限额的财政补贴。绿色保险补贴的主要补贴对象是开展绿色保险业务的保险业金融机构,计算比例包括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或者实缴保费的百分比等。
(3)财政贴息。财政贴息的对象,主要是绿色信贷。对绿色信贷进行贴息,是一些省市的政策举措,且各地方政府的贴息标准、范围以及重点有所不同。例如,四川省规定了明确的贴息支持范围:省级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符合要求的贷款期限超过 12 个月(含12个月)的国内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主权外债项目。三明市规定了绿色贷款贴息标准和范围,对于入库的绿色项目,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分别按项目企业深绿、中绿、浅绿、非绿四个等级实际发生贷款金额年化利率的1%、0.8%、0.5%和0.3% 给予首年贷款贴息。抚州市财政贴息的创新性较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给予重点扶持,并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贷款贴息优惠政策。鄂尔多斯则鼓励创业和支持小微企业,从创业贷款贴息出发,对从事绿色产业创业的个人贷款,在 15 万元以内给予前两年全额贴息的支持;从事绿色产业的小微企业,贷款在 300 万元以内的部分,前两年给予 50% 的贴息。
(4)风险补偿。风险补偿包括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的风险补偿、鼓励绿色创业投资的风险补偿、环境权益抵押补偿等。其中,绿色信贷与绿色债券的风险补偿最受重视,主要针对金融机构面向本区域企业开展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业务,按其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绿色创业投资的风险补偿,有的是针对本地生态环保发展基金投资本区域内环保、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等成长期科技型绿色企业出现损失后给予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有的是针对创投机构的投资损失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此外,还有的是针对特定环境权益抵押的补偿。
2.财政手段与金融手段高度融合
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手段与金融手段协同发力。在财税政策方面,地方政府加大税收优惠、财政贴息、风险担保与补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营造绿色发展和绿色金融良性互动的政策环境(冯宗敬,2022)。例如,海南省直接对绿色金融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国家授权海南省享受高端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而绿色金融人才被海南省纳入享受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目录,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对象。在地方性法规层面,为数不多的绿色金融地方性法规中,均有关于财政支持的条款。例如,《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可以达到 50%。归属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超额收益部分可以向社会资本让利,其中,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最高让利可以达到100%。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绿色金融活动予以补贴、贴息或者奖励。《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纳入财政政策体系予以专项支持;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促进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发展。
(二)地方政府积极推动
因各地资源禀赋的差异,构建绿色金融财税激励政策与法律制度时,须尊重发展绿色金融的地方性特征,并为地方政府发挥主观能动性提供更多的机会。2016年,绿色金融发展伊始,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明确地方政府可通过落实财税和土地政策等措施,完善收益和成本风险共担机制。为了鼓励各地更好、更有效地对接国家绿色金融标准,国务院2016年提出:“把适合作为地方收入的税种下划给地方,在税政管理权限方面对地方适当放权,以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因此,财税激励政策受到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
本文梳理了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下属各地级市专门制定的绿色金融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高质量发展的文件,发现地方政府有较多关于财税政策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规定。一些省份每年由财政部门安排绿色金融激励专项资金,并采取多种财政手段激励绿色金融发展。例如,浙江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绿色信贷贴息、绿色金融机构培育、绿色产品和服务创新等方面(应兆祥,2021)。这些地方政府的有益尝试,为未来国家层面的绿色金融财税激励政策与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实践经验。
五、当前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激励绿色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我国绿色金融在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的激励下逐步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财税政策与法律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有待加强。
(一)法治化程度有待提升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被称为税法的最高法律原则。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将“完善立法”放在财税体制改革总目标的首位(沈才,2016)。财政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延伸,因为广义上的税收法定,本就涵盖了征税权和用税权的结合。财政权在行使过程中,政府实际上与社会公众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尤其是在税收国家时代,税收法定原则指引下征收的税收如何有效使用,本质上反映了依法治国的核心诉求,因此政府财政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民主财政、法治财政、人权财政,三者均蕴含着法定主义的本质属性(崔巍和胡业勋,2015)。
从我国现行绿色金融财税政策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既没有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专门法律,也缺乏法律层面的财税政策激励规定,仅有少数几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对相关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且相关财税激励条款多表述简略、操作性不足,大量分散在中央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较低的法治化程度无法为绿色金融参与者提供法律确定性,也无法形成稳定、明确的政策预期,不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的经济决策。以财政奖励为例,部分文件有明确的奖励期限,但相当一部分文件没有规定有效期限,存在财政奖励随着新文件的颁发而取消的可能性,无法为投资者提供长期指引。此外,现有激励措施过度依赖财政奖补政策,容易产生“重财政手段而轻税法扶持”等问题,加之资本市场参与机制缺失,进一步削弱了政策效能。
(二)财税法与金融法融合不足
金融强国目标下,只有财税法与金融法全面融合,才能通过财税金融制度有效激励绿色金融发展。现阶段,财税法与金融法的融合明显不足,尚未形成两者协同效应的政策实效。
1.支持对象涵盖范围较窄
当前,金融领域的立法重视对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激励,但财税法律对绿色金融的激励领域仍然较窄。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长期支持,要求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均衡发展。但目前我国绿色金融市场以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融资为主。绿色股权、绿色基金、绿色资管等直接融资方式较为不足,原因可能在于各级政府提供的绿色金融财政支持重点主要是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对资本市场的财税激励相对有限。绿色金融需要不断推陈出新,才能真正具有生命力。传统绿色金融工具之外的领域,也需要通过财税激励实现更快、更好的发展。
2.资本市场绿色投融资财税激励缺位
资本市场联通工商百业、千家万户,对于促进绿色金融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市场也是近年来金融立法的重点领域。经济低碳转型需要大量资金支持,而融资不能仅依靠银行渠道,需更多依靠资本市场多种融资方式的组合支持。然而,当前中央及各部委对资本市场参与绿色金融的财税激励政策供给不足。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发布的绿色金融文件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投资”列为重要条文,但在财政激励措施中,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金融投融资的激励机制仍属空白。以吉林省为例,其发布的相关文件虽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生态环保等领域投资”的政策导向,但在财税激励部分并未对社会资本的绿色金融投资给予政策倾斜。四川省规定对积极参与绿色金融、达到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并没有提到资本市场能否享受税收优惠。这种对资本市场参与绿色投融资的财税激励缺位状况,说明当前财税法与金融法的互动并不充分。
(三)府际竞争不能满足区域协调发展
适度的府际竞争(即以财政奖补为核心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但过度激烈的府际竞争不仅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的均衡发展需求,反而会加剧区域间发展失衡。从政策实践看,中央层面的财税支持以原则性导向为主,具体财政激励政策需由各部委统筹协调,地方政府落实细化。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通知》(银发〔2019〕116 号),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对试验区内发行人或承销机构予以一定的财政奖励,明确把财政奖励责任下放给了地方政府。当前中央统筹激励、地方政府主导执行的治理模式,容易引发地方激励力度的显著分化。过度的府际竞争已偏离财税政策对绿色金融的激励目标,难以有效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由于区域财力差异,地方扶持政策与财政激励措施呈现明显落差:部分地方政府文件制定了翔实且高强度的财税激励工具,而部分地区仅是一些宣告性规定,缺乏操作性实施细则。例如,马骏(2021)发现,重庆市要全面发挥财政激励绿色金融的潜力,预计每年需安排 30 亿元专项激励预算以支持绿色金融工具创新,但目前重庆市尚未出台专门文件明确政策支持的具体操作细则,导致财政激励与绿色金融发展的协同效应未充分释放。
区域扶持政策和财政激励的差异性,进一步加剧了区域之间经济发展质量的分化态势。以绿色债券补贴为例,南宁市对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给予单个项目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贴;而广州市花都区的补贴力度则是南宁市的两倍。这种地方财力差导致的激励力度差异,进一步拉大了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杜艳春等(2017)认为,中西部、东北部,以及括京津冀重工业地区,一些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升级项目缺乏精准、充足的资金支持,且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升级未能发挥引领作用。
(四)相关税种激励力度不足
当前,地方政府在税法调控运用层面存在局限性,作为绿色金融核心载体的所得税、增值税及印花税等税种的激励性政策供给明显不足。
(1)所得税。所得税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税制设计中,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法律,还是个人所得税法律,均未设立绿色金融专项激励条款。以绿色债券为例,投资者认购行为尚未匹配专项所得税优惠,致使其难以通过税收杠杆提升市场竞争力。虽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在实践中形成了一批有借鉴意义的创新案例,但整体仍面临产品结构单一、创新动能不足的制约,绿色金融服务对象集中于企业领域,面向家庭与个人的普惠型绿色金融服务产品较少(肖静,2024)。实际上,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激励不足。例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鼓励企业创新的重要税收工具,但金融机构没有被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所以绿色金融产品开发等项目无法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绿色金融高端人才是复合型人才,也是紧缺人才,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并无针对此类人才的所得税优惠条款。此外,国际资本也是绿色金融资本市场的重要来源,但其绿色投资缺乏明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导致我国绿色金融资本市场对海外投资者吸引力较低。
(2)增值税。增值税是金融交易的核心流转税种。一般来讲,绿色项目投资者较传统金融投资者承担更高的风险,如果其不能享受差异性的增值税待遇,正外部性未通过税收机制获得对价补偿,是不符合税法公平原则的。以绿色保险为例,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未能享受增值税差别待遇。各地针对绿色保险的财政补贴大多被再次加征增值税,导致“税收效应抵消财政补贴效应”现象,抑制了绿色保险项目的发展。
(3)印花税。绿色金融项目是印花税的重要征税对象之一。当前,我国《印花税法》未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签订的绿色投资项目提供印花税优惠。
六、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激励绿色金融发展的具体建议
为推进我国财税法律制度与金融强国战略目标深度对接,针对现行财税激励机制在支持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基于做好绿色金融大文章的政策导向,从宏观导向设计和微观财税法律路径优化两个方面,提出建议。
(一)宏观层面的导向设计
良好的顶层设计与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充分发挥财税激励绿色金融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前提。我国绿色金融财税激励机制的优化,应当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进一步促进财税法与金融法的融合。
1.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金融强国目标的实现,制度供给与政策调节需协同发力。法治作为金融强国建设的战略性支撑,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系统性保障功能,其中,制度供给应作为基础性工程,政策调节需聚焦动态适配。针对当前中央与地方金融事权划分尚待完善的现实,法治化路径是财税政策激励绿色金融发展、促进金融强国目标实现的制度载体,也是体制机制创新的合法性保障。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是我国落实现代财税体制、实现法治财政的关键环节。政府财政法治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财政活动只有纳入法治框架予以规范,才能保障其沿着合法性的轨道运行(崔巍和胡业勋,2015)。为避免不同时期地方政府施政目标差异导致地方性财政举措的频繁变动,进而给绿色金融市场参与者带来投资风险,必须通过法治化的制度保障来稳定市场预期,确保绿色发展相关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可持续性,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认为,应在税收法定原则指引下,科学制定中短期与长期目标,分阶段提升法治化水平。具体而言:中短期目标应聚焦于推动地方绿色金融法治化进程,通过鼓励各地区提升绿色金融政策文件的规范化层级,将实践中成熟的绿色金融发展经验系统整合并转化为地方性法规,尤其需注重构建区域间良性竞争机制;长期目标则需在国家层面推进“绿色金融促进法”的立法进程,通过设立财税专项条款或财税专章,健全绿色金融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
2.促进财税、金融政策与法律的深度融合
财税金融激励措施需覆盖绿色低碳经济发展的全维度,因此政策设计必须强化系统性特征。实现金融强国战略目标需精准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这不仅要求相关政策与法律的有效衔接,更需要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财税、金融政策领域深化协同机制。具体而言,应秉持系统性思维开展全局性制度谋划,统筹考量政策实施的全域覆盖性、结构协调性与系统集成性,通过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工具的创新联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金融财税激励体系。具体路径包括:一是实施高起点规划战略。系统整合国内碎片化的绿色金融财税激励政策,通过构建财税政策、产业政策与金融政策的“三维联动”机制,协同运用财政奖励、贴息补助、税收优惠、风险分担等多元化政策工具,形成引导金融机构与社会资本参与碳减排的“组合激励效应”。重点在于强化财政资金的杠杆功能,推动建立市场导向的正向激励机制。二是完善资本市场激励机制。为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金融领域投资,建议将参与绿色金融发展的资本市场纳入财税激励范围。即当资本市场机构参与绿色金融项目时,应依法享有与金融机构相同的财税优惠待遇,以此构建金融资源深度参与的法治化场景,加速金融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微观层面的财税法律路径搭建
构建科学财税政策体系,是全球主要经济体推动经济绿色转型的关键制度保障(Parry 等,2012)。财税法包括财政法和税法两个方面,财税政策激励绿色金融发展需要分别从财政和税法两个方面展开。
1.财政激励的体制机制创新建议
(1)健全绿色金融产品贴息制度。我国应建立财政贴息率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设定贴息规模与期限梯度,通过制度保障增强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的内生动力。在此领域,德国经验具有重要借鉴价值:通过立法将绿色贷款审批权与贴息核准权集中配置于政策性银行,极大地提高了绿色贷款财政贴息的执行率;同时,通过建立行政收费负面清单制度,系统性降低绿色融资综合成本(安国俊和曹超,2017;何虹,2017)。
(2)完善财政奖励制度。为提高我国在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市场的国际竞争力,首先,建议在全国开展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奖励。其次,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绿色项目,对参与绿色项目的加大奖励力度,例如将其作为政府项目的优先合作对象。最后,建议对绿色保险产品研发实施差异化财政补贴政策,重点支持契合区域产业特征的定制化绿色保险解决方案研发,建立基于产品创新度、风险覆盖率、服务可及性等指标的动态财政补贴机制。
(3)加强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财政补贴。绿色金融第三方中介机构是发展绿色金融的“软实力”,可制定财政政策扶持绿色金融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发展并建立绿色项目评估费用补贴机制。现阶段我国绿色金融中介机构的供给不足以及费用高昂,中小型企业无力承担,建议从中介机构发展补贴和中小企业绿色金融申请费用补贴两方面入手,营造低成本的政策环境,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首先,通过财政政策激励促进绿色金融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发展,可借鉴广州市黄埔区的经验。为了扶持绿色金融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发展,广州市黄埔区提供了大量针对绿色金融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发展补贴。其次,建议在简化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的审批和发行流程的同时,由政府财政负担部分绿色债券发行的中介费用。
(4)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绿色金融风险担保与补偿体系。推动建立国家、省、市(州)、县(市、区)四级政府财政参与的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担保机制和绿色项目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要求的重点绿色项目,由绿色项目风险补偿基金出资担保,同时覆盖一定比例的违约损失补偿资金,推动绿色信贷资金投入重点绿色产业和项目,可借鉴英国的经验。英国利用部分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收入成立碳基金,为产业与公共部门的能源效率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现场勘察与设计建议等,并为中小企业促进能源效率提供贷款,支持短期能源效用提升活动(龙英锋和丁鹤,2020;郭娅妮和舒安琪,2022;付微和于诗琪,2024)。我国已开征环境保护税,该税收收入划归地方使用,地方政府可将其中一部分收入专款专用,设立绿色项目发展基金。
2.具体税种的优化建议
(1)所得税优化建议。首先,为投资者购买绿色债券提供所得税优惠。可借鉴美国的经验:对特定林业保护可再生能源或者能源保护项目债券的购买者予以税收抵免激励。因此,建议在绿色债券的发行中,无论是个人投资还是企业投资,购买者均享有与购买国债相同的免税政策,使绿色债券成为投资者的首选投资工具。其次,鼓励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开发绿色金融工具,在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对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费用予以放宽,对符合绿色金融产品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较低的标准,并纳入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再次,绿色金融高端人才是各地急需的人才。根据英国智库 Z/Yen 集团2020年9月发布的全球金融中心指数(GFCI 第28期),绿色金融既是营商环境、金融业发展水平和人力资本特征中的重要指标,也是参与问卷调查者关注的焦点。但是,当前仅有海南省对绿色金融高端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激励,这不能改善绿色金融人才缺乏的现状。因此,建议对绿色金融项目的投资者,降低乃至免除个人所得税,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绿色金融项目。同时,建议在全国设立高端绿色金融人才库,对高端绿色金融人才库中的绿色金融研发成果,免征成果持有者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国际金融市场上有大量资金在寻找机会投资绿色技术项目。但我国现行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国外金融机构有着比较严格的审批标准,因无法享受投资于绿色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国际资本的投资动力不足。为吸引国际资本对我国绿色技术的投融资,建议在立法中明确:不论是否有税收协定,均暂免征收相关的预提所得税。
(2)增值税优化建议。增值税的优化方向是通过差异化的增值税减免措施降低绿色项目投资者的税负水平。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增值税进行优化:一是,建立传统金融与绿色金融之间差别化增值税税率,适度降低绿色金融交易的增值税税率;二是,创设绿色保险产品供给方和参保方专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在立法中明确对政府提供的保费补贴免征增值税,以提高前者的创新积极性和后者的参保积极性。
(3)印花税优化建议。构建绿色金融专项印花税优惠机制,适度的优惠政策有助于激发绿色金融参与者的获得感,例如对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绿色项目认证的投融资合同实施优惠。同时,建议对金融机构和社会投资者参与签订的绿色投资项目,提供印花税优惠,例如对绿色股权投资基金份额转让协议暂免征收印花税。
七、结论
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激励绿色金融实现金融强国目标需要持续行动。财税政策与法律制度激励绿色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精准性和精细性依赖两个方面:一是研究结论背后的经济机制明确且与现实相符;二是研究结论具有稳健性。如何平衡短期与长期、局部和整体利益,不应仅仅依靠财税发力,绿色金融统计监测体系、绿色项目库建设、绿色金融绩效评价机制等也是必不可少的配套制度,这个构建过程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金融强国目标下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未来仍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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